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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78758号“广施佳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4: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470号
申请人:河南广施佳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78758号“广施佳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52415号“广施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广施佳品”与引证商标文字“广施堂”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而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广施佳品 商标 河南广施佳品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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