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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15301号“金丝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4: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112号
申请人:上海百俐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15301号“金丝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80222号“金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金丝云”与引证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金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金丝云 商标 上海百俐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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