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156197号“SOULPRO 收纳专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4:46关于第63156197号“SOULPRO 收纳专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914号
申请人:深圳市美之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56197号“SOULPRO 收纳专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351919号“收纳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351911号“收纳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285728号“收纳亿家 RECEIVE CONTAIN BILLIONS FAMILY”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案情的商标共存注册,且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一、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垃圾桶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刷子、清洁用垫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刷子、清扫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垃圾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付泽宇
吴立辉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SOULPRO 收纳专家 商标 深圳市美之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334431号“新创云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67096号“凡曰FANYU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38702号“路易波朗·圣洛菲SFIERR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42312号“路易波朗·圣洛菲SFIERR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532399号“沔水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3647291号“爱鹅AIW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4778758号“广施佳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15301号“金丝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156197号“SOULPRO 收纳专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