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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041213号“西凤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5: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827号
申请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杨翠华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23041213号“西凤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284524号“西凤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4525号“西鳳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3030号“西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80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达驰名状态的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企业介绍及西凤酒简介;
2.申请人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证书;
3.引证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书、批复;
4.在先裁定、判决、决定;
5.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资料;
6.经销合同及发票;
7.广告合同及发票;
8.宣传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6日申请注册,2018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专用权至2028年2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在商评字【2005】第2473号《争议裁定书》中确认,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在酒类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第33类酒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复制摹仿,并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在酒类商品上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服务与上述各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酒商品存在关联性,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未构成对引证商标四的复制摹仿。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并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商号权)的情形。
四、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五、鉴于本案已经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西凤萱 商标 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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