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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10310号“森林黄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5: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852号
申请人:和龙桑芝园桑黄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义:和龙佳诚桑黄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10310号“森林黄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3107群组“蘑菇繁殖菌”商品上的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895893号“森林黄油”商标、第34443983号“黄金森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较高显著性,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蘑菇繁殖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该项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蘑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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