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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412026号“FION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5: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315号
申请人:菲安妮(亚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杭州星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对第24412026号“FION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02780号“F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5939号“F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经使用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一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使用会使公众误认,并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亦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等。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授权使用证明材料;
2、用于证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3、相关在先行政决定等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一确已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产品实物图片;
2、打样合同书。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美洲卡罗莱娜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在第3类口红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19年1月21日被核准注册。2021年2月6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引证商标一已在第18类手提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已在第25类披肩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两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9年1月21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钱包、手提包相关商品上经使用确已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本案争议商标“FIONN”与上述引证商标一“FION”相比较,二者相似程度较高,争议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口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赖以知名的钱包等相关商品的关联性较为密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标志本身会造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的不良影响。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FIONN 商标 菲安妮(亚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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