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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441335号“Startoon City 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5:40关于第8441335号“Startoon City 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96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京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立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441335号“Startoon City 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0073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04月19日至2021年04月18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广告租赁合同和发票;2、被申请人2018-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3、被申请人员工手册、工牌、信封、荣誉墙等商标使用实物图片;4、被申请人举办活动的照片;5、所获荣誉情况;6、广州市番禹区人民政府官网照片;7、参加展会照片;8、被申请人公众号发布内容;9、服装、工牌定做情况及宣传册、员工手册;10、相关宣传报道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6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经续展现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鉴于该阶段证据与其复审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一致,故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中其与广州市力达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位租赁合同(合同编号:MT-AD-10091)可证明其在广告、广告空间出租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在广告及与之类似的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被申请人尚未能就复审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使用提供有效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Startoon City 及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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