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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396679号“MR.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5:3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762号
申请人:和之美化妆品(宿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轩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月9日对第43396679号“MR.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刘艳廓名下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106件商标,且有24件已经转让给他人,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不具有真实使用的目的,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以电子形式提交了相关商标列表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刘艳廓于2019年12月27日在第3类口红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20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册。2021年12月13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南京轩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刘艳廓名下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且申请注册的类别较为分散,并存在将20多件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情形。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了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为自然人主体,其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且存在将20多件商标转让给他人之情形,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具有借申请注册商标牟利之目的。其此种行为难谓正当,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MR.N 商标 和之美化妆品(宿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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