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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669297号“Aitame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5: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778号
申请人: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贝乐妈咪爱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对第27669297号“Aitame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5576805号“爱他美”商标、第5576804号“Aptamil”商标、第13867854号“APTAMIL”商标、第13867855号“Aptamil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应被认定为婴儿奶粉、婴儿食品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与复制。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一贯恶意,且被申请人大量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爱他美Aptamil”品牌介绍及官方网站;
2.相关商标信息;
3.申请人中国子公司工商信息、授权书、财务报表;
4.有关“爱他美Aptamil”品牌产品销售数据、经销协议、销售合同、天猫销售记录、广告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获奖情况、排名情况;
5.相关判决书、裁定书;
6.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相关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2年6月13日第179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3日申请注册,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卫生消毒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9年4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人用药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1)京73行初字第7656号行政判决书中确认,申请人引证商标四在2016年5月24日前在婴儿奶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该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我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261859号重审第0000004762号无效宣告裁定书,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四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2021)京73行初字第7656号行政判决书、商评字[2020]第0000261859号重审第0000004762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Aitamei”与引证商标一“爱他美”的汉语拼音形式及呼叫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共存不易产生混淆误认,故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鉴于本案已认定争议商标在人用药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获得保护,故下文仅对争议商标在卫生消毒剂商品上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3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四在婴儿奶粉上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Aitamei”与引证商标四“Aptamil及图”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对引证商标四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在卫生消毒剂商品上的注册及使用在客观上易使被申请人可以借助申请人“Aptamil及图”商标长期使用所达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来推广自己的产品,从而弱化“Aptamil及图”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和良好商誉,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注册及使用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四,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其主张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亦无需再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予以认定。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并无被申请人主张的“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相关内容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及法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Aitamei 商标 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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