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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17390号“九丰JIUF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5:48关于第64117390号“九丰JIUF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126号
申请人:上海枫泾九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17390号“九丰JIU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36775号“九丰农科”商标、第58781628号“九丰JIUFENG”商标、第17005576号“九丰园”商标、第38508192号“九丰斋及图”商标、第55282378号“九丰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已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浆果、新鲜红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九丰JIUFENG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九丰JIUFENG及图 商标 上海枫泾九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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