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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26081号“松山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6: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000号
申请人:安徽松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之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26081号“松山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122535号“松山堂”商标、第44554085号“松山”商标、第63782673号“松山护理”商标、第63783612号“松山医学”商标、第63783656号“松山健康”商标、第63785253号“松山妇孺”商标、第63785286号“松山互联网医院”商标、第63786183号“松山体检”商标、第63789102号“松山公益”商标、第63789155号“松山康复”商标、第63789469号“松山健康管理”商标、第63791172号“松山医养”商标、第63792701号“松山康愈”商标、第63793797号“松山血液透析”商标、第63796684号“松山影像”商标、第63803744号“松山养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至十六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已无效。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至十六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24日
信息标签:松山堂及图 商标 安徽松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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