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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806559号“汴梁一见钟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6: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106号
申请人:开封市一见钟情花生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建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许畅文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9日对第55806559号“汴梁一见钟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一见钟情”系列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争议商标与第1798424号“一见钟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741941号“一见钟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一见钟情”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在全国范围内,尤其是开封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开封地区,其复制、模仿注册争议商标势必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市场的混乱。
3、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证据):
1、申请人企业工厂照片;
2、企业获得的荣誉证书;
3、申请人部分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
4、申请人部分包装采购合同、发票;
5、申请人部分宣传图片、展会图片及广告片、专题报道视频;
6、申请人早期商标变更证明表及引证商标一、二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酸奶;豆奶等商品上,2021年12月7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矿泉水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获准注册,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汴梁一见钟情”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一见钟情”,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酸奶;豆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矿泉水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引证商标一、二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知名程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申请人在本案中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等关系,亦未提交申请人在先使用酸奶;豆奶等商品的证据,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4、《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因此,申请人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款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适用的前提是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体现在花生奶商品上,不能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酸奶;豆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汴梁一见钟情”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5、《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6、《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汴梁一见钟情 商标 开封市一见钟情花生饮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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