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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91480号“姬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6: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102号
申请人:江苏和佑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江苏和佑瑞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91480号“姬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797020号“姬旦酱”商标(引证商标一)、第59846439号“姬旦良品”商标(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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