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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73047号“Holyver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9: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496号
申请人:方家文化创意(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73047号“Holyver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35033号“圣汇 HolyVerge及图”商标、第20053360号“HOLOVER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元素构成、设计、含义及呼叫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Holyverse 商标 方家文化创意(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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