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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491856号“HLM-FASHION HL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9:07关于第30491856号“HLM-FASHION HLM”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839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翔贸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对第30491856号“HLM-FASHION HL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达到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是对他人知名品牌的抄袭、摹仿,其商标注册行为严重损害申请人及其他经营者的权益,具有“打法律擦边球”、“傍名牌”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注册行为。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6809900号“HLA”商标、第13988978号“HLA”商标、第20378225号“HL&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2、“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获得保护的相关文件;
3、“海澜之家”品牌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4、申请人企业纳税证明及年度报告;
5、与申请人相关的媒体报道;
6、品牌代言合同、发票及宣传海报复印件;
7、广告合同、发票、参展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巨大差异,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与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具有任何恶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申请人答辩材料寄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坚持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仿皮革、皮制带子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4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条及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孙昕
陈思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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