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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116239号“极拉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9: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380号
申请人:河南爱彼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赵纤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对第45116239号“极拉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公司,成立于2017年,是主打意式手工冰淇淋的高端品牌,“极拉图”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相同区域,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9450109号“極拉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463504号“极拉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459829号“极拉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446812号“极拉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459865号“极拉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226968号“極拉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279729号“极拉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5456430号“极拉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6210054号“極拉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1283605号“极拉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5450739号“极拉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6220615号“極拉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1283337号“极拉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5453530号“极拉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9462018号“極拉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5465423号“极拉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1269085号“极拉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31272580号“极拉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31282091号“极拉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31288917号“极拉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官网均未查询到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时使用的个体工商户执照,争议商标构成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将会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引证商标专用权信息及变更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争议商标公告页、部分申请人“极拉图”品牌的直营店、加盟店合同、营业执照、发票及对应的门店信息、相关周边产品采购合同、宣传照片及视频。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0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磨刀器”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二十获准注册的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十七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十八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十九核定使用在第21类“纸或塑料杯”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至七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八至十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三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广播”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十六、二十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商标所有人现均为本案申请人。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8日注册。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于2019年9月3日被核准注销。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利,或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8日注册,2019年9月3日被核准注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以及《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有关“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于2019年9月已被注销,其在2020年4月2日并不符合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主体资格,亦无证据显示其存在转让或承继等移转争议商标权利之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如前所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时,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在此情况下,仍以此申请商标注册,构成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隐瞒事实真相、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另外,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手动的手工具;磨刀器”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的在先商标已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力。鉴于此,我局难以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申请人并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服务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充分举证,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代理关系或代表关系,或具有代理或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故申请人的该项评审请求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极拉图 商标 河南爱彼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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