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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45755号“五谷健参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9: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268号
申请人:环宇纵横交通工程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45755号“五谷健参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五谷”、“参”指定使用在膳食纤维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原料中含五谷及人参,故而对商品的原料乃至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五谷健参堂 商标 环宇纵横交通工程无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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