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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280264号“U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9:3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462号
申请人:广州贵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常熟棒棒哒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对第28280264号“U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UE”品牌和商标在护肤品行业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38262号、第9613909号、第609089号、第4301328号“UE”、“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摹仿和抄袭,系恶意抢注行为。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401件,并已转让出售商标33件,其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人百度百科页面截图;生产加工合同及发票;化妆品备案截图;专柜合同及发票;门店和专柜图片;电商平台官方店铺截图、订单截图;宣传广告图片;参展合同、发票及图片;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洗发液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5日至2019年1月28日期间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商标四百件余件,包括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中,第28281774号“伊浪琴海”商标、第28747932号“劳利士”商标、第29565983号“百界山及图”商标、第29565965号“昆仑溪”商标、第29573301号“雾百岁”商标、第29801510号“科乐净KELEJING”商标、第33446933号“福姬花”商标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经异议、无效宣告程序被不予注册、宣告无效,另有数十件商标已转让至多个不同主体名下。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规定,本案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字母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在洗发液、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前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空气芳香剂商品或相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在一年多时间内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商标四百件余件,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另有数十件商标已转让至多个不同主体名下。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亦未对商标使用情况予以答辩和举证。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人其他主张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孙红
2023年01月20日
信息标签:UE及图 商标 广州贵丽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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