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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83215号“YAOY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9: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518号
申请人:东莞市非极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83215号“YAOY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品牌。经过申请人经营和使用,拥有合法在先的注册申请权利。二、申请人在电子科技产品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及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85217号“Y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品牌信息、类似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YAOYAO”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YAO”,两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香烟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香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YAOYAO 商标 东莞市非极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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