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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84385号“Blue Marb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9:20关于第64484385号“Blue Marb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732号
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互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84385号“Blue Marb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Blue Marble”意为“蓝色弹珠”具有固定的汉语含义,早在2018年申请人就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140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时间晚于申请人实际使用时间,不应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阻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和使用,与申请人已建立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在现实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可能。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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