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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97745号“清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9: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985号
申请人:丹阳市清和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诉大师(镇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97745号“清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24829号“清和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637159号“清和造物 QING HE UNIVER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其状态确定后予以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未处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清和”文字构成相同,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软垫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家具、垫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清和 商标 丹阳市清和家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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