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21320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0:24关于第6121320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649号
申请人:广州森宇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132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670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412573号“MALI DIG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5908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各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学校教育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运动场出租;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体育教育、健身指导课程、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2月24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741184号“NOMA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290488号“梦之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86329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4798号“古云传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2898号“古云传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04170号“中森华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194410号“小米运动健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654214号“荷兰皇家航空 一飞倾心KLM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21320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