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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41184号“NOMA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0: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781号
申请人:诺玛德用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41184号“NOM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4365号“诺麦狄NO M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52230号“NOM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服装;牛仔服装;运动衫;针织服装;帽子;童装;游泳衣;皮衣”商品予以撤销,在“袜;围巾”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2月13日第1819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维持注册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NOMAD”与引证商标二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雨衣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衬衫;连帽套衫;运动服;帽(头戴物);帽;棒球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共存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衬衫;连帽套衫;运动服;帽(头戴物);帽;棒球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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