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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20733号“Borl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0: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189号
申请人:杭州宝兰黄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凯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20733号“Bor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368580号“BL Bar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68573、10368569号“宝莱国际BL Barl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经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撤销公告均刊登于第179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均已为无效商标。
经审理,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磊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Borland 商标 杭州宝兰黄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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