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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99569号“慈坤生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1: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352号
申请人:哈尔滨慈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胜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99569号“慈坤生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1819号“海中龙HAI ZHONG 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050591号“坤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饲料、豆饼(饲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饲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慈坤生物”文字与引证商标二“坤慈”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慈坤生物及图 商标 哈尔滨慈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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