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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56495号“招小帮ZHAOXIAOB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1:56关于第64756495号“招小帮ZHAOXIAOB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790号
申请人:招小帮(青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56495号“招小帮ZHAOXIAOB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683538号“招小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亦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尚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招小帮ZHAOXIAOBANG”,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尚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且是否援引该商标对本案的审理结果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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