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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978316号“悦舞敦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2: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548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成都匠师公社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48978316号“悦舞敦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481882号“敦煌”商标、第40727617号“敦煌”商标、第14706007号“绿敦煌”商标、第14711901号“金敦煌”商标、第30440769号“洋河敦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申请人及其“敦煌”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基本情况材料、荣誉证书材料;
2.商标信息件及授权许可说明材料;
3.广告宣传及销售使用材料;
4.审计报告;
5.所获荣誉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上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不良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意见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50余件商标,明显超出合理限度,缺乏实际使用意图,其申请注册的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的情形。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名下商标列表。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33类烧酒、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至五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文字“悦舞敦煌”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文字“敦煌”,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1月19日
信息标签:悦舞敦煌 商标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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