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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390469号“辽沈青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2:4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693号
申请人:青蛙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文柱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7日对第50390469号“辽沈青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国内同行业中知名企业,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注册商标“青蛙”为同行所关注,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762745号“青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31155号“青蛙FR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64201号“青蛙FR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346378号“青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665921号“青蛙王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819778号“青蛙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申请人的字号和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和注册“青蛙”商标,具有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恶意摹仿,欺骗消费者的故意。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参展图片、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荣誉证书、专卖店门头图片、户外宣传广告、维权记录集相关报道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离心机、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泵(机器)、液压泵、压力阀(机器部件)、压缩机(机器)、液压油缸(机器部件)、液压开门器、减震器(机器部件)、液压关门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离心泵、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空气压缩机、混凝土振动器、直流电动机”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离心机、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泵(机器)、液压泵、压缩机(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离心泵、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空气压缩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辽沈青蛙”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青蛙”、“青蛙王子”、“青蛙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由于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字号“青蛙”并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同时,在案亦无充分证据表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压力阀(机器部件)、液压油缸(机器部件)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其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所提无效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文字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指定使用在泵(机器)等商品上也不致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认,申请人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离心机、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泵(机器)、液压泵、压缩机(机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1月20日
信息标签:辽沈青蛙 商标 青蛙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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