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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31265号“江南大厦 JND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3:05关于第61231265号“江南大厦 JND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021号
申请人:浙江江南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普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31265号“江南大厦 JN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17225号“江南家居 JNHOME”商标、第8206725号“江南旗袍”商标、第775005号“江南”商标、第32687858号“江楠”商标、第12642761号“金江南”商标、第20023729号“江南大牌档”商标、第39660354号“江南”商标、第11482949号“江南苗业”商标、第603778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分别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江南大厦 JNDS及图 商标 浙江江南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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