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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31417号“渔福康 YU FU KANG SHENG W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3:06关于第62431417号“渔福康 YU FU KANG SHENG
W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671号
申请人:河南渔多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31417号“渔福康 YU FU KANG SHENG W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的第9050258号“渔福 ”商标、第61659730号“图形”商标、第58299068号“锦鱼”商标、第20803549号“蓝趣牌”商标、第13615564号“图形”商标、第13615567号“图形”商标、第136155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图形中虽然包含着“ ”符号,但是标志中存在的其他组成部分而使得申请商标整体上呈现了独特的表现形式,不会使相关公众将之误认为是红十字标志。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 ”符号,该图形与 “红十字”标志相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不能证明其与“红十字”标志相区别从而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指定情形。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灭微生物剂;除藻剂;杀虫剂复审商品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以上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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