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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88995号“香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3: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247号
申请人: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88995号“香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具有了显著性。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文字查询结果、在先判决书及申请人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香咽”,与“香烟”读音相同,申请商标使用在“烟草;鼻烟;烟斗”等复审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商标的显著特征,从而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其他商标是否获准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香咽 商标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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