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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41340号“路易波朗·圣洛菲SFIERR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3:08关于第63841340号“路易波朗·圣洛菲SFIERR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530号
申请人:广东双瀛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41340号“路易波朗·圣洛菲SFIER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86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1602号“BPRORSU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7327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2362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简介、信用报告、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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