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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80325号“STA.STAGROU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3:09关于第63680325号“STA.STAGROU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832号
申请人:广州市程帆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80325号“STA.STA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属于臆造词汇,其中“GROUP”的含义为“组”。申请商标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中的文字“GROUP”可译为“集团”,与申请人的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二、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STA.STAGROUP 商标 广州市程帆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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