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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09651号“BAV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7: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397号
申请人: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09651号“BA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22079号商标在灯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核定使用的炉子等其余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据此,该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孙红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BAVA 商标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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