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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18134号“神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7: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266号
申请人:北京久久神龙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18134号“神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57877814号“神龙传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598025号“超和华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认证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应急指示灯;发光标志;闪光灯标(信号灯);紧急报警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神龙及图 商标 北京久久神龙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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