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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19953号“AMORTAL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7: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106号
申请人: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跨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19953号“AMORTA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46801号“AMORTALS”商标(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确定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和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巾纸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AMORTALS 商标 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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