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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83810号“易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7: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367号
申请人:深圳市金熙硕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83810号“易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84428号“京易”商标、第36411192号“京易芯业”商标、第52474786号“京易”商标、第34953274号“京易乐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易京 YJING”商标早已在第9类商品上成功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委托生产加工、商品交易合同、发票、出货单、产品照片、视频截图、宣传推广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寻找赞助、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易京”构成,虽经图形化处理,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易将其识别为“易京”,或从右至左识别为“京易”,其与引证商标一、三“京易”、引证商标二“京易芯业”、引证商标四“京易乐购”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或较为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易京 商标 深圳市金熙硕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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