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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625745号“ColorMast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7:39关于第25625745号“ColorMaste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48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人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鼎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25745号“ColorMast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6586号决定,于2022年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人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有正常、规范的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图片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真实性无法查明,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弘燊跨境电子商务(武汉)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类指甲彩绘贴片、化妆品、成套化妆品、假指甲、指甲护剂、指甲油、除指甲油制剂、洗发液、清洁用油、指甲贴片商品上,后于2020年5月27日经核准转让给广州卓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又于2020年10月6日经核准转让给广州人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2028年7月27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1年8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于本案复审提交的产品图片仅为申请人单方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商标使用人。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ColorMaster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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