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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490944号“滋冠”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9:0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92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丽娜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90944号“滋冠”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539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张丽娜提供的营业执照、微信公众号、供货合同(购方)、销售单、产品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咖啡用调味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处于持续使用状态,系申请人合法有效的权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微信公众号信息材料;
2、销售单;
3、品牌实物图;
4、销售单、转账记录、物流回单、聊天记录截图相关材料;
5、撤销决定书;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6、微信公众号材料;
7、供货合同;
8、产品实物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8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咖啡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9日至2021年12月8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1、6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2、3、8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4、7缺乏发票佐证,其实际履行情况难以确定,且供货合同中显示申请人为乙方联系人,而签字处显示其作为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前后矛盾,证据5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于咖啡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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