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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75672号“菜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9: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514号
申请人:北京梦景互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75672号“菜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在特定语境下易被理解为具有贬义,以此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菜狗 商标 北京梦景互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