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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0159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9:26关于第6110159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460号
申请人:洛阳爱妈咪母婴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015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09540号“孕美妈妈YUNMEIMA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752170号“JINFUW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449710号“乐芙卡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2026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2127213号“欣禾月子会所Xinh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0202748号“馨福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475942号“安•恩•宝Annen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851336号“月拇指母婴养护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4882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2634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9955439号“子多福ZIDUO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89632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宣传资料目录。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四、六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四、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十二专用期限至2022年1月6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十二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十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七至十一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按摩;康复中心;医疗保健;理疗;接生;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儿科护理服务;医疗诊所服务;上门护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七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医疗保健、养老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七至十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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