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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68177号“TIANQ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9: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370号
申请人:深圳市天趣星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律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68177号“TIANQ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49094号“田趣 TIANQUFOOD”商标、第23126428号“田趣TIANQUFOOD”商标、第27453471号“田趣TIANQUFOOD”商标、第40418080号“天驱TIANQU”商标、第18129238号“天衢TIANQU”商标、第993992号“TIANMU”商标、第4117993号“TIANQIU”商标、第9819474号“TIANQIU”商标、第15237383A号“仟途TIANTU”商标、第42377847号“TIANLU”商标、第61653630号“TIANLU”商标、第6855912号“TIANPU”商标、第5668209号“TIANSU”商标、第7892954号“TIAN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一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一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硬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防无线电干扰设备(电子);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四在标识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TIANQU 商标 深圳市天趣星空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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