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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31492号“工友G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9:2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76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工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汇浩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31492号“工友G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220号决定,于2022年05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3日期间在机械操纵的手持工具部分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合同、发票;3、产品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威海工友集团公司于1997年8月18日申请注册,并于1998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期至2028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2003年11月,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于山东工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3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机械操纵的手持工具核定商品提出撤销申请,本案审理范围为上述商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不以商标注册人自行使用为限。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商标继受人对该商标的使用,亦可视为商标的使用。申请人在案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威海泽威电动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就复审商标存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证据2形成时间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的合同上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发票可以证明合同已进行了实际履行,将上述证据与产品图片证据相结合可以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标注有复审商标的电动扳手等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行了销售。电动扳手等商品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机械操纵的手持工具商品,故,申请人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机械操纵的手持工具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上,申请人在案证据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在2018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3日期间在机械操纵的手持工具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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