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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516225号“九如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9:2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26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长沙市九如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弘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16225号“九如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638号决定,于2022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1、商标使用许可协议;2、使用照片;3、经公证的视频;4、小票及凭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撤销三年未使用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2017年5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5月13日。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3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证据1为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许可使用期限包含指定期间,我局对此予以认可。申请人的证据3为经公证的视频,表明在指定期间内多次提供餐饮服务,且体现了复审商标标识。加之证据2、4中的使用照片、小票及凭证证据予以佐证,已经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餐饮相关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复审服务与餐饮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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