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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70620号“五彩餐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9: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197号
申请人:湖南康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70620号“五彩餐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45578号商标、第8264213号商标、第41223849号商标、第9645614号商标、第330253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服务类似服务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复审商标在“动物寄养;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在除上述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除“动物寄养;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五彩餐桌 商标 湖南康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