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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48081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0: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169号
申请人:浙江柏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宏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48081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商标进行大量使用,使“图形”商标在第35类等服务上产生了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62347号“BIOJIA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45968号“优众蜜蜂海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649960号“易控索夫E·K·Sof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900674号“Dr.GOLDFL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6188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方式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APP页面截图、著作权证书、版权证书、制作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0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四在市场营销服务等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五国际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于2022年7月5日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五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四、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中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货物展出;广告宣传;样品散发;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若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户外广告;货物展出;广告宣传;样品散发;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2月24日
信息标签:图形(指定颜色) 商标 浙江柏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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