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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314477号“雅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3: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066号
申请人:雅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钱燕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8日对第34314477号“雅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87年,致力于研发脱毛、美容、瘦身等产品,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YA-MAN”商标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指向关系。争议商标与第14010088号“雅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引证商标已经在中国消费者中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中国在先使用企业字号的恶意抄袭,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申请人核心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利。被申请人具有知晓申请人及其“雅萌”和“YA-MAN”品牌的可能,其对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损害了申请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产品介绍、说明书及部分中文翻译;
2、(2018)京中信内经证字14131号公证书关于“YA-MAN”商品的网络搜索;
3、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4、申请人授权北京三和永昌经贸有限公司的经销商证明书、出口YA-MAN品牌产品的账单、来往信函等交易文件;
5、媒体报道资料;
6、被申请人注册资料、被申请人与盐城优曼商贸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沟通售卖商标事宜的傲天记录截图;
7、判决书及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8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2月14日经商标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10类“牙齿矫正器;电动牙科设备;牙医用外科设备和器械”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经在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按摩器械;振动按摩器”商品上获准注册,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3、2018年7月至2020年1月被申请人申请了多个“雅萌”、“YA-MAN”等与引证商标文字及申请人外文字号完全相同的标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被申请人名下第16283318号“YA-MAN”商标作出判决,认定该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同时被申请人在北京市高院组织询问后仍继续在第8、10类商品上申请了8枚“YA-MAN”、“YAMAN”、“雅萌”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字号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以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与字号权人提供的商品密切关联并足以导致误认为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字号经使用已经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本案中,申请人的引证商标“雅萌”并非日常词语,具有一定独创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同时依据查明3可知,2018年7月至2020年1月被申请人申请了多个“雅萌”、“YA-MAN”等与引证商标文字“雅萌”及申请人外文字号“YA-MAN”完全相同的标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被申请人名下第16283318号“YA-MAN”商标作出判决,认定该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同时被申请人在北京市高院组织询问后仍继续在第8、10类商品上申请了8枚“YA-MAN”、“YAMAN”、“雅萌”等商标。被申请人并未对其注册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商标的使用情况或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商标注册制度,扰乱了商标注册的基本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规定等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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