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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13661号“PAINT MAR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5:16关于第61113661号“PAINT MAR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458号
申请人:家生活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13661号“PAINT M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首创的、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文字商标,并未仅仅表示商品的功能、目的、用途等特点,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颜料记号”,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PAINT MARK 商标 家生活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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