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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76103号“齐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5: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983号
申请人:魏治廷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76103号“齐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53108号“齐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大量与本案情形高度一致的注册商标案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应判定为近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为汉字“齐翔”,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另,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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