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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64094号“十全超市 FULL MA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7:22关于第62564094号“十全超市 FULL MAR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249号
申请人:福鼎市十全超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点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64094号“十全超市 FULL 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00633号“全购 FULL 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29934号“十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行业及地域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版权登记证书;申请人的宣传册;申请人公众号宣传页、超市用品及员工服装图片;申请人开具的发票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外文相同,且申请商标的中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十全”,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服务、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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